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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應急函〔2020〕135號
各盟市應急管理局:
當前,我區(qū)正處于 “七下八上”防汛關鍵時期,防汛救災形勢復雜嚴峻。習近平總書記對防汛救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強總理等國務院領導作出批示。自治區(qū)黨委、政府和應急管理部對防汛救災各項工作作出部署,自治區(qū)防汛抗旱指揮部已啟動防汛Ⅳ級響應。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qū)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切實做好我區(qū)災情核查評估和災害救助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強化災情管理屬地責任。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根據《自然災害統(tǒng)計調查制度》(以下簡稱《統(tǒng)計制度》)規(guī)定,落實災情統(tǒng)計的屬地責任,承擔起本行政區(qū)域災情統(tǒng)計的組織、協(xié)調和管理任務。要逐級建立健全災情統(tǒng)計、報告、核查制度。災害發(fā)生初期,要調查了解并報送受災地區(qū)總體情況和重點情況;災害基本穩(wěn)定或重特大災害應急救援結束后,采用全面調查方式,對受災地區(qū)進行逐一調查并核定災情數據。各地上報的災情數據,不得虛報、瞞報、漏報、遲報。對于造成重大損失的災害事件,除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tǒng)”報送外,認為有必要通過應急指揮調度中心向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報送的,需書面簽字蓋章。
二、準確把握各項災情指標。災情指標包括時間、地點、災種、影響范圍、受災人口、因災死亡失蹤人口、緊急轉移安置人口、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倒塌、嚴重損壞和一般損壞房屋數量、農作物受災和絕收面積、房屋及居民家庭財產、農林牧漁、工礦商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直接經濟損失等。各地要準確理解把握各項災情指標內涵,既要核實核準倒損房屋數量、農林牧漁、工礦商貿、基礎設施等災害損毀的實物量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也要核實核準本地區(qū)受災人口、緊急轉移安置人口、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人員受災情況。各項災情指標必須緊扣《統(tǒng)計制度》規(guī)定,根據實際受災情況如實填報統(tǒng)計,不能以估算、折算等方式統(tǒng)計上報。
三、及時建立災害損失臺賬。為保證源頭數據質量,各地應做好原始記錄、統(tǒng)計臺賬,建立審核、簽發(fā)、交接和歸檔制度。對于因災死亡失蹤人員和房屋倒損情況,要及時填報《因災死亡失蹤人員一覽表》《因災倒塌損壞房屋一覽表》。對于一次災害過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3000萬元以上的盟市、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旗縣(市、區(qū)),要及時上報災害損失臺賬,在報告中附災害損失列表清單和損失測算標準。對于重特大災害事件,要根據《統(tǒng)計制度》要求,逐級建立同相關涉災部門的災情會商機制,及時核實核定災害損失臺賬,確保各部門的統(tǒng)計口徑和統(tǒng)計標準準確一致。
四、組織工作組開展災情核查評估。各地應逐級建立災情核查評估制度,根據災情嚴重程度分級負責,派出由應急管理部門牽頭,水利、農牧、住建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現場核查評估工作組。待災害過程穩(wěn)定和結束后,旗縣(市、區(qū))應急管理局應立即組織人員,依托蘇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嘎查村(社區(qū)),現場核查本行政區(qū)域內人員受災、民房倒損、農作物受災等情況和各項經濟損失,摸清底數,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災情核查工作;盟市應急管理局應在接到旗縣級災情報告后的5個工作日內派出核災工作組,現場抽查核實災害損失臺賬,原則上抽查率不低于10%,根據抽查結果核定本行政區(qū)域災情并上報自治區(qū)應急管理廳。針對重特大災情,特別是上報的直接經濟損失突出,且明顯與常情不符,無法提供災害損失臺賬或有效說明的,應急管理廳將派出工作組赴災區(qū)開展現場核查評估,核查工作結束后,向應急管理廳黨委提交綜合核查評估報告。核查報告視情抄送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五、加強災情報送通報管理。各地要建立災情報送情況評估、通報制度,加強災情管理報送情況通報管理。對汛期或發(fā)生重特大災害后,各級災情管理人員無故離崗、不接聽電話或遲報、漏報、虛報、瞞報的通報批評,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對未建立災害損失臺賬,未組織現場核查的,及時予以督促指導。對因工作基礎薄弱、人員崗位更替、報災系統(tǒng)不熟練等情況,堅持基層自報與指導上報相結合,避免大災小報、小災大報、有災不報等,特別是嚴格避免攀比報災、翻倍報災等夸大虛報等情況。
六、妥善做好受災群眾轉移安置工作。各地要組織對所有可能受災害威脅的群眾、所有可能需要轉移的群眾進行拉網式排查,果斷提前進行轉移,確保不落一戶、不漏一人,避免造成人員傷亡。要對受災轉移安置群眾工作作出總體安排,鼓勵通過投親靠友、借住公房等方式進行分散安置,根據救災工作實際需要組織集中安置的,要妥善安排好基本生活,同時分類統(tǒng)計、登記造冊、建立臺賬。
七、積極推進因災倒塌民房恢復重建工作。凡因造成正在居住的唯一住房倒塌,或經住建部門鑒定房屋因災嚴重損壞必須拆除重建的唯一住房應納入恢復重建范圍。各地要組織專班按照恢復重建對象標準,對需納入恢復重建范圍的對象逐戶進行核查,并建立需恢復重建臺賬。積極協(xié)調有關部門制定恢復重建的有關措施,采取多種方式統(tǒng)籌解決恢復重建資金問題,確保災區(qū)倒房重建按時完工,原則上因災倒房重建戶要在入冬前搬進新房。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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